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轉銜與復學輔導機制運作模式暨分工職責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10-21 資訊群組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轉銜與復學輔導機制運作模式暨分工職責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0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30105701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主要影響對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
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爰建構
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矯正學校(含少年輔育院)、安置輔導機構等相關單位
之轉銜與復學輔導機制,提升受安置輔導與感化教育之兒
童與少年轉銜、復學輔導,保障適齡國民就學權益。有關
本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轉銜與復學輔導機制
運作模式,如附件1。
三、本辦法業於102年10月31日訂定發布,鑑於本業務跨機關
、單位聯繫協調工作事宜,以順利執行本業務之推動,另
因事涉本辦法訂定修正、轉銜復學輔導會議、學籍管理、
跨部會、機關與單位組成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
協調小組、學校執行成效…等事務,建構跨部會、矯正、
安置機構、地方政府及各級學校權責分工一覽表,如附件2。
四、經查,部分矯正、安置機構反應學生出校(院)時,輔導
擬轉銜及復學學校時,部分學校以各種規避方式拒絕入學
,為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3條: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
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
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
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本辦法第9條規定:「學校
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之執行成效,應納入
各該學校校務評鑑。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
工作成效良好者,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衛生福利部予以
表揚,並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敘獎。學
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不力致影
響兒童及少年受教權益者,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
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