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家庭教育法

作者 : 最後更新日期 : 2014-08-29 資訊群組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8月26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1030081185號函辦理。
二、請 貴校(含幼兒園),自本(103)年度起辦理下列事項:
(一)每年於綜合活動領域教師、家政教師、幼兒園教師、特
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等類教師及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心理師、社工師)各次增能進修研習或工作會議機會,
持續宣導教育行政人員及教師對家庭教育法規定之認知
,並於每年應至少達成4小時家庭教育進修課程。
(二)鼓勵各類教師、人員參加各類家庭教育增能培訓,或運
用備課日及教師進修增能時間辦理教師進修。
(三)鼓勵各類教師、人員至大學家庭教育相關科系在職進修
家庭教育相關學科,俾進一步取得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
格。
三、上開辦理情形,將由教育部終身教育司每半年彙整提報教
育部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下所成立「幼兒園及學校家庭教
育推動整合小組」追蹤管考一次。
四、檢附家庭教育法1份。